2004年12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分钟发言

  “强制性病检查”并不违法
  墨帅
  近日,有媒体发文,认为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规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涉嫌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对此笔者有商榷意见。早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就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我国人民警察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规定也明确,办案人员可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采取必要的检查措施。因此,这一做法并未违反国家法律。目前,我国性病、艾滋病传播形势比较严峻,而卖淫嫖娼人员是性病传播的高危人群,在依法保障其相关权利的前提下,对其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是控制性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

  佩服金庸的勇气
  王小山
  媒体上说金庸有辞去浙江大学人文学院院长的意向,金庸说:“我在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收了几个博士生,不够好,我现在也不教了,还是把院长的官辞了。”我佩服金庸的勇气。毕竟,不是每个人——尤其是名人——都愿意承认自己水平不足,不知道有多少不称职的人赖在位置上不肯下来,全然没有金庸的大家风度。

  治“机关病”先改“惯例”
  吴音
  现在一些行政部门的所谓办事规矩并非必须的办事程序,而仅仅是出于方便本部门工作,甚至只是办事人员为了省事而拟定的一套做法。正是因为这些部门自定的“惯例”,使得一些本来可以马上就办的事情,不得不磨时耗日,浪费不必要的精力。
  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按“惯例”办事的做法,在我们的一些党政机关并不少见。过去一向如此,不见得现在仍然适用;沿用多年的“惯例”,也未必非照此办理不可。事事按“惯例”办,只能导致办事过程延长、办事效率低下,结果是投资的商机丢掉了,发展的机遇错过了。

  不宜将法官纳入公务员范围
  刘武俊
  法官与公务员职业属性的差别,根本上源于司法与行政两类活动的区别。司法与行政其实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活动,司法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政则是典型的法律执行活动,行政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以服从为天职。相对于行政执法活动,司法具有明显的中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和终极性。可以说,司法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独立为天职。法官审案只服从于法律,法官没有上司,而公务员显然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级别从属关系。
  因而公务员法草案将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的立法规定明显欠妥,不能以所谓中国特色而违背法官司法职业的特殊规律。